全國城隍廟聯誼會章程

95.06.17訂定

第一章.  總 則

第一條、本會定名為-全國城隍廟聯誼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、本會會址設於當屆會長所屬廟為通訊處。

第二章.  宗 旨

第三條、本會以弘揚城隍爺明辨是非、賞善罰惡精神、教化社會、淨化人心。

第四條、研究各廟宇城隍爺之歷史,興辦公益活動,文化慈善事業。

第五條、促進同廟宇之發展及會員間之聯誼,發揮互助合作精神。

第三章.  組 織

第六條、本會以台北市、高雄市及台、澎、金、馬轄內,奉祀城隍爺尊神之廟宇,得申請入會為會員。(會員須經廟宇推派負責人或代表人)。

第七條、凡贊同本會宗旨,各廟宇可申請為會員,須經由本會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。

第八條、本會會員有發言權及表決權,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
第九條、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。

第十條、 本會設理事9人,監事3人,由會員大會選任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一條、本會設理事長1人,常務理事4人,理事4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
第十二條、本會常務監事1人,監事2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
第十三條、本會每屆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,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,由該廟宇推派代表人代理至該任期屆滿為止。

第十四條、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五條、本會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十六條、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,聘任1人為總幹事,協助理事長辦理有關會務。(事務費酌量補助)。

第十七條、本會財務得經監事互選一人任之,辦理捐款收支,財務狀況,每年會員大會由常務監事公佈。

第十八條、本會除入會費,常年會費,理監事認捐收入外,得接受各廟宇及熱心人士捐獻。

第四章.  會 議

第十九條、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,理監事會議四個月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經理事長或理事過半數以上之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二十條、會員大會承辦方式分(北、中、南、東)。

第五章.  經 費

第二十一條、會員入會費伍仟元整,常年會費伍仟元整。

第二十二條、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二十三條、會員大會之主辦廟宇得酌收參加大會會員每人註冊費陸佰元,作為主辦廟宇之經費,如有變更時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再條訂。

第六章.  附 則

第二十四條、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其任期以當屆為限。

第二十五條、本會會員若有損及本會名譽或權益等情事,視情節輕重,經大會決議可除名。

第二十六條、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

成立後四年不收註冊費。

95年由台北省城堭廟承辦。96年由嘉義市城堭廟承辦。97年由左營鳳邑舊城城堭廟承辦。98年由新竹都城堭廟承辦。

各廟宇如有意接辦歡迎登記或由委員會研究協調辦理。